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宁静质量标准化治理事情,深入推进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创立运动,提高全市建筑施工宁静生产治理水平,减少宁静事故的爆发,包管施工人员的人身宁静和健康,凭据国家有关执规律则及《福建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治理划定》(试行)、《福建省省级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评选步伐》(试行)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划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建的衡宇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隶属配套工程的市级文明工地的创立、评选与治理适用本暂行划定。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卖力全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创立运动的监督治理;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卖力各自统领规模内的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创立运动的监督治理;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宁静监督机构凭据建设行政主管部分的委托履行相应的监督治理职责。
第四条 厦门市市级文明工地是本市建筑施工宁静文明施工最高奖。其工程施工历程中文明施工、宁静施工、应用“四新”技术等一系列建设施工生产运动行为应抵达市内先进水平,工地实现治理有序、情况整洁、绿色施工、宁静生长、和谐建设,具有较好的情况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 市级文明工地创立同工程质量创优等评选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并享有以下待遇:
(一)获得市级文明工地作为省工程质量“闽江杯”和部、省级文明工地或宁静质量标准化工地评选推荐条件之一;
(二)有开展创立市级文明工地活行动为市优良工程评选推荐条件之一;
(三)获得市级文明工地作为市优良工程评选加分条件之一。
第六条 创立市级文明工地应当坚持“企业组织创立、历程考评治理、结果择优评定”原则。第七条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凭据各自的职责,精心组织、精心施工、精心监理,落实宁静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制,配合推进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创立运动。
第二章 创立程序和相关要求
第八条 市级文明工地创立程序:
(一)施工单位体例创立市级文明工地策划书,填写《厦门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创立申报表》(附件一);
(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是否切合市级文明工地创立条件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三)施工单位在治理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备案的同时,向市建设工程质量宁静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站)或相应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进行创立申报,并提交《厦门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创立申报表》和创立市级文明工地策划书;
(四)市质安站或相应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在创立申报后15个事情日内对申报资料和现场进行核查,切合条件的,在申报资料中签署核查意见并予以发放“创立厦门市市级文明工地参评工程”牌匾;
(五)施工单位领取“创立厦门市市级文明工地参评工程”牌匾后,实时张挂在工地大门或其它醒目处,接受监督;
(六)创立历程考评治理。主要内容包括在施工历程中,施工、监理、建设单位要对文明施工、宁静施工等方面进行全历程动态检查和治理,质量宁静监督机构对阶段性的文明施工和宁静施工等情况跟踪抽查和考评,阶段性跟踪抽查和考评频率见
第十四条第(四)项划定;
(七)工程竣工时,施工单位在划准时间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分进行评选申报。
第九条 创立市级文明工地参评工程的规模应切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施工单项条约中,累计建筑面积在2000㎡及其以上的新建衡宇建筑及其隶属配套工程;
(二)施工单项条约价在200万元及其以上的改建、扩建衡宇建筑及其隶属配套工程或二次装修工程;
(三)施工单项条约价在200万元及其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隶属配套工程;
(四)工程规模未抵达上述划定,但在创宁静质量治理方面结果特别突出的其他工程。
第十条 市管工程向市质安站进行创立申报,区管工程向相应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进行创立申报。市质安站、区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应将当月同意列入“创立厦门市市级文明工地参评工程”的项目清单,于下月上旬前汇总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分。
第十一条 “创立厦门市市级文明工地参评工程”牌匾的花样、内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分统一划定。
第三章 评选申报条件和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申报评选市级文明工地应切合下列条件:
(一)切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
(二)已被确定为“创立厦门市市级文明工地参选工程”并已获得挂牌的工地;并在建设中积极推广《厦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与宁静防护图集》做法;
(三)工程施工中,未爆发致1人及其以上死亡或多人受伤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宁静责任事故,未爆发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事件或行为;
(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分督查综合得分或相应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市质安站阶段性或动态治理抽查平均综合得分在80分及以上的,其中仅允许一次综合得分小于80分但大于75分;
(五)宁静施工或文明施工单项检查分数不低于85分;
(六)已通过建设各方竣工验收且为上年度10月份至本年度10月份期间竣工的建设工程。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切合评选条件的,经市质安站、相应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签署相关推荐意见后,在划定的时间内由施工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分递交申报评选质料。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申报评选市级文明工地时,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厦门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评选申报表》(附件二,一式两份);
(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签署意见的工程竣工验收纪录(原件);
(三)创立文明工地书面总结质料一份;
(四)创立历程检查纪录。
1、衡宇建筑工程:施工准备阶段(开工备案)、基础施工阶段、主体施工阶段(高层建筑按每十二层作为阶段抽查批)、装修装饰阶段自检纪录和监督抽查纪录;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准备阶段(开工备案)、管道与路基或桥梁基础施工阶段、路面或桥梁主体施工阶段、隶属设施施工阶段自检纪录和监督抽查纪录;
3、其它工程参照衡宇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提交。上述自检纪录由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划分提交,监督抽查纪录由市质安站或相应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提供。
(五)各施工阶段彩色效果照片及介绍施工历程录像资料各一份(接纳光盘制作,录像放映时间5~10分钟)。
第十五条 市级文明工地评选申报每半年一次,上年度10月份至本年度4月份期间竣工的工地评选申报时间为本年度年5月1日至15日,本年度4月份至本年度10月份竣工的工地评选申报时间为本年度11月1日至15日。
第四章 检查内容和标准
第十六条 市级文明工地检查接纳评分制,评分内容分为宁静施工、文明施工和“四新”技术(新技术、新质料、新工艺、新设备)应用等3个分项,其中“四新”技术应用作为评审加分项。具体评价内容和评分标准按附件三划定执行。
第十七条 市级文明工地评分实行百分制,分项分值比重为: “宁静施工”占40% ,“文明施工”占60%,;宁静施工、文明施工检查表中,满分值设为100分,表中各检查项目得分应为按划定检查内容所得分数之和,并按分值比重换算综合得分值。
第十八条 对应用“四新”技术的工程,可视具体情况给予直接加分,每个项目加0.5分,满分为5分,接纳限制使用的落后技术、工艺、质料和设备,每个项目扣0.5分,使用淘汰的技术、工艺、质料和设备的倒扣5分。
第十九条 市级文明工地综合得分=宁静施工分值×40%+文明施工分值×60%+应用“四新”技术得分。
第五章 评选程序和相关要求
第二十条 市级文明工地评选程序: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分组建评审专家组,专家组对申报工地的资料进行审查,综合平时监督检查情况,形成书面审查意见,须要时,可抽考核实;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分组建评选委员会;
(三)召开评选委员会集会,主要议程有: 1、听取审查意见汇报; 2、检察申报质料; 3、评委评议; 4、确定市级文明工地和推荐省级文明工地候选工程。
第二十一条 市级文明工地评选实行公示制,对评选委员会确定的市级文明工地在网上公示后正式确定市级文明工地名单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发文宣布、授牌。
第二十二条 文明工地评选每半年一次,评审时间为每年5~6月份和11~12月份。
第二十三条 对获得市级文明工地的施工、监理企业和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给予以下表扬:
(一)授予申报单位《市级文明工地》荣誉证书与奖牌,授予参建单位荣誉证书,获奖工地的项目经理(建造师)、项目宁静文明施工治理人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现场卖力人一并通报表扬,记入信用档案;
(二)获奖工地作为企业浮动建筑意外伤害险费率、年终宁静文明生产评比激励的依据; 勉励、提倡建设单位对获得市级文明工地的施工、监理单位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有关人员予以一定奖励。
第六章 监督治理
第二十四条 市质安站、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要增强对创立文明工地事情的培植指导,积极资助相关企业开展创立运动。
第二十五条 对已获得“创立厦门市市级文明工地参评工程” 牌匾的创立工地实行动态治理,各级监督部分要增强历程监管,市质安站、区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应按要求进行阶段性动态抽查,建立检查纪录台帐,纪录抽查中发明的种种问题,提出综合评价意见,填写各分项检查评分表和汇总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分适时进行督查,督查情况作为该工地评审依据之一。
第二十六条 各级监管部分在日常监督检查或种种专项检查中,发明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宁静生产和社会情况保存严重问题的,可实施摘除“创立厦门市市级文明工地参评工程” 牌匾处理,并发出书面通知同时抄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摘除“创立厦门市市级文明工地参评工程”牌匾(以下简称摘牌)分为临时性摘牌和永久性摘牌。临时性摘牌可待保存问题整改完毕,经复查切合要求后重新挂牌;给予永久性摘牌处理的,取消其申报评选资格。
第二十七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临时性摘牌处理:
(一)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不实时整改的;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无专项施工计划或凌驾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计划未组织专家论证的;
(三)各级监管部分随机抽查分数低于75分的。
第二十八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永久性摘牌处理:
(一)工程施工中爆发致1人及其以上死亡或多人受伤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宁静责任事故,或爆发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事件或行为;
(二)累计被临时性摘牌二次以上的。
第二十九条市级文明工地创立和评审事情接受社会监督。在申报和评选历程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对保存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划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暂行划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卖力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划定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